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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3 人气:367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1

2019年2月,我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管发〔2019〕91号)第6条“请你局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发布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苏药监财〔2019〕7号)。由于《公告》发布后国家相关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陆续出台,该《公告》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需对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2020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77、79条规定,省局办理的药品补充申请(含常规项、需技术审评项)已改为备案事项,本次重新发布公告明确停征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并同时取消小微企业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收费优惠政策。

2. 根据2021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本次公告明确“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期限自起至止。”

3. 根据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30条“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缴纳费用,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以及2020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中“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缴费的,终止药品注册程序”的规定,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苏药监财[2019]7号)实施细则中“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注册费,未按要求缴纳的,其注册程序自行中止”修订为“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注册费或提交减免申请,未按要求缴纳或提交减免申请的,其注册程序自行终止”。

4. 为解决新开办企业提交小微企业收费减免申请资料困难,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苏药监财[2019]7号)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小微企业申报收费减免优惠政策需提供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修订为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新开办企业,如无上述资料,可提供上一个月的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纳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出具)”。

本公告发布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苏药监财〔2019〕7号)废止。

相关链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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