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8 人气:227 作者:
11月2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完整附文末)。
通知指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简称“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本次通知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时间限制。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要切实承担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责任,在准确把握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评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工作滞后的要督促加快办理,对处置失当的要及时纠偏。
在针对药械领域的监管中,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通知指出,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疗保障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随着监管穿透至生产企业,对于药械行业不合规行为的约束将更为彻底。近年来,信用指标对于药械企业经营的影响愈发明显,因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能够甚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02、协同治理,失信行为通报其他省份
在针对任何行业的监管中,公开通报都是极具震慑力的手段。
根据通知,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备案。
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惩戒落地方面,本次通知提出要拓展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
此外,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除带量采购外,挂网招采的“赋分”管理也在逐步铺开。针对本次通知提到的“赋分”,目前也有多地已经开展了相关探索。今年4月,江苏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其中提到:
将耗材的挂网、报价、采购、供应、配送、申诉等纳入招采子系统大数据监管,并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每个环节的一切违规操作将都记入评分情况。
处置措施如下:
03、智能化助力,招采信用管理精细度提高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精准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防范通过批件转让等方式规避失信惩戒责任。
伴随着智能化手段介入,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精准度迎来了全面提升。
上文提到,江苏省将耗材挂网、报价等环节均纳入了招采子系统大数据监管。7月11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启用信用记分管理模块及开放用户注册的公告》,江苏省已启动医药企业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并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中开通了信用记分管理模块。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赴广东、福建调研挂网药品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时指出,充分发挥医保招采子系统作用,加强数据共享应用,用好招采信用评价工具。
基于招采子系统,能够针对药品耗材从挂网、采购、结算闭环监管。近期,耗材招采子系统的应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铺开。
本次通知提到,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依托招采子系统,各地耗材招采数据将进一步被打通。对于药械企业而言,未来因失信受到的惩处或将是全国性的,在信用制度的约束下,耗材带量采购也将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