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变更生产地址申报指引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将委托生产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为帮助申请人提前准备资料、做好预期管理,现发布指引如下:
一、办理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四、办理程序
五、办理结果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安徽省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福建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天津市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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