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2017.5.4)第29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30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无
可以乘坐32路、108路、T304、K2。
0971-7661662;0971-7661661。
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可以。 地址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4号西宁市市民中心三楼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37-4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