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
2、在申报延续时如有变更,先申请变更再申请延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不收费
联系邮箱是哪个?
申请人通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https://ylqxxkba.nmpa.gov.cn)进行网上申请成功后,同时将申请企业名称和办理事项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xzspc2@l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