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该省将通过DRG激励的方式来鼓励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发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截至2023年12月18日前。
最新观点:
1、从《征求意见稿》整体内容来看,无论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前置性的条件较多,门槛较高,不是一般的产品能够企及的,当然,方案主要是利用医保杠杠来激励创新;
2、从激励手段上看,主要是通过DRG付费点数来激励,不过,点数原本就是医院可以通过提供正常的医疗服务来获得,这意味着这部分激励其实是从整体蛋糕中先切下一块,预留到最后经过考核评估后返还给医院的“存量”。
3、该激励方式与结余留用政策相比,前者是创造激励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产品开通类似“绿色通道”的方式,使得有创新性、但价格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医院引入和使用的障碍;而结余留用政策,则是采用考核方式,激励临床使用疗效更加确切、效率更高的医疗方案,以降低成本。但激励程度似乎比不上单行支付政策;
4、对企业而言,医院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将会调整自己的用药结构和诊疗方式,以及相关管理措施,有可能是一次洗牌的过程。企业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团队来协助医院参与申报,要懂药物经济学、懂临床综合评价,懂DRG支付方式。同时,必要时,也需要医学部、市场部及准入部门跨部门协作;
5、但对于企业来说,这一政策本质上是在控费背景下的适度微调,松弛有道,让创新药及医疗器械先有喘息的机会才能更好成长。
别忘了,11月22日浙江才发了另一个征求意见稿,计划将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纳入该省牵头、覆盖全国的集采。而这一产品目前国内三家获批的生产商均是2022年国家药监局才批准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
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技术经申报和认定后,可纳入医保支付激励范围。
1.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5.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及以上。
1.三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本级已经设立的新技术项目除外)。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在操作途径、操作方法、解剖部位、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明显的技术创新。
4.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有较大提升。
6.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15例及以上。
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和审核确定。
根据申报条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申报名额。
(2)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的市场价格等。
(3)对应病组。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的病例对应的病组名称。当对应多个病组时,应填写所有对应病组及病例数量,以数量最多的病组为对应病组。
(4)疗效比对信息。与对应病组相比的疗效创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指南/诊疗规范推荐;其他疗效证明材料等。
(5)费用比对信息。与对应病组相比的费用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的病例平均费用;运行分析报告等。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力量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专业临床、药学、医保、产业和卫生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医药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费用消耗、应用面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
1.有效性。适应症明确,治疗效果明显提升。该指标满分为20分。
2.安全性。根据新技术国内外专家共识和纳入临床诊疗指南情况进行赋分。该指标满分为20分。
3.创新性。根据该技术解决临床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并创造更高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赋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
4.费用高。根据该技术所在病组病例费用是否超过该病组前三个自然年度DRG病组平均费用的50%及以上的情况进行赋分。该指标满分为15分。
5.应用面。根据该技术在本省或本统筹地区的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赋分,其中药品应用基准例数为50例,医疗服务项目应用基准例数为15例。该指标满分为15分。
专家论证结果经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开征求意见,报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执行。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按本年度DRG清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激励总额,并稳步加大激励力度。
2.正常或低倍入组病例,按原有规则支付。高倍入组病例,原则上对该病组被裁剪部分,按70%折算成点数,再乘以激励系数作为激励点数予以追加,即:激励点数=基准点数*(该病组上限裁剪倍率-1)*70%*激励系数。
3.价格较高且对DRG病组均费有较大影响的罕见病用药或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实际费用折算成点数支付。
1.激励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各设区市实际首例开展时间为准,按完整结算年度计。
2.建立退坡激励机制,原则上第一年激励系数为1,第二年激励系数为0.8,第三年激励系数为0.6。
1.对符合国家、省“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等有关扶持政策的,或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等国家、省重点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高端新技术和中医药新技术,适当延长一年退坡时间、提高激励系数。
2.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收费价格进行较大幅度降价的,针对特定医疗机构特定新技术,适当延长一年退坡时间、提高激励系数。
3.对使用同一切口多项联合(融合)手术等治疗效果显著、经济性佳、患者就医体验感强,并能为患者创造更高的治疗价值和健康价值的新技术,适当提高激励系数。
(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支付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做好新技术申报、审核和推动临床应用等工作。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二)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要充分评估申报的新技术是否符合条件,对初审通过率过低的,酌情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格。
(三)新技术目录公布后,一经发现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基金损失的,立即追回相关费用,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统筹做好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双通道”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整体管理效益,推进“三医”协同发展。
(五)省“智慧医保”专班要加强创新医药技术管理和应用系统建设,推进创新医药技术申报和使用的“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整体智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当地医保部门统筹规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经办工作,积极推动创新医药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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