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远程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逐步实现对企业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计算机远程监管工作的领导,本着高效、快捷、实用的原则,指定专人、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远程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中心,并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网络服务器、防火墙等硬件设备。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用的计算机、视频摄像头、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