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信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问:
同一集团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来苏如何申报?
答: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一集团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来苏申报注册工作指南(试行)http://da.jiangsu.gov.cn/art/2022/6/30/art_65298_10525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