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补办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已有1039次查看
已有921次查看
已有849次查看
已有912次查看
已有670次查看
已有632次查看
已有646次查看
已有663次查看
已有609次查看
已有627次查看
已有622次查看
已有613次查看
已有656次查看
已有687次查看
已有795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