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条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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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条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属于我省辖区,申报产品拟由申请人生产。
(二)申报产品拥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3.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5.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
(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品。
(一)临床急需且在本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器械;
(三)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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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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