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 第18号)第三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械秘〔2015〕384号)第二条:省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