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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