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增加生产范围或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已有780次查看
已有673次查看
已有602次查看
已有670次查看
已有447次查看
已有409次查看
已有414次查看
已有435次查看
已有400次查看
已有415次查看
已有413次查看
已有399次查看
已有423次查看
已有429次查看
已有445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