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程度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
广州: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8号
佛山:佛山市南海区北湖二路雅致广场
珠海: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濠江路8号
苏州: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兴浦路200号
138 2641 2791
constant@constantm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