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现予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安徽省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福建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天津市 重庆市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软性内窥镜用高频手术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机构人员方面。企业无生产及检验人员培训记录,产品设计变更后未及时对生产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培训,有任命书的两名检验员均已离岗,企业不具备成品检验能力,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力争三年内挖掘、培育并转化一批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上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江苏经验”,进一步满足临床需求,提升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能级。
港澳进口药械与国内常规注册上市的药械相比,临床使用数据、风险认知存在差异,采购、使用、监测等运行体系也具备特殊性。
当前,国际医疗服务试点医院建设对 “药械通” 政策提出了提质扩容的新要求,该项工作也已纳入巡视整改清单。为持续保障在更大范围、更多患者使用药械通产品的使用安全,亟需构建全面、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不断探索建立粤港澳三地药械合作新模式,提升药械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办法》作为《条例》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其发布对于完善“港澳药械通”创新监管体系,优化“港澳药械通”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急需港澳药械目录管理中,需要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药监、卫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是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药械监管协作机制的进一步探索与实践,对于实现粤港澳区域一体化发展,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义深远。


已有41次查看

已有33次查看

已有30次查看

已有35次查看

已有2231次查看

已有1980次查看

已有1970次查看

已有1939次查看

已有1922次查看

已有2065次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