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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发布Q&A进一步厘清 哪些临床支持软件是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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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决策支持软件(Clinical Decision Support (CDS) Software)正在成为现代医疗保健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对开发者而言,一个根本性的困惑始终存在:自家的软件到底是普通数字工具,还是需要获得美国FDA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尽管《21世纪治愈法案(the 21st Century Cures Act)》已将部分临床决策支持软件排除在医疗器械定义之外,但大量具备决策支持功能的软件仍然落入监管范畴。由于能被称为“决策支持”的软件种类极其宽泛,理清监管要求便成了一道难题。美国FDA近期专门发布了临床决策支持软件页面,提供资源并解答一系列常见问题,意在帮助注册申请方厘清边界。

临床决策支持软件指导文件到底说了什么?

FDA发布的《临床决策支持软件》指导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linical Decision Support Software),核心是解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第520(o)(1)(E)条款中用于排除某些临床决策支持软件功能的四项“非器械CDS标准”(Non-Device CDS Criteria)。文件用具体示例展示了哪些软件会被视为非器械临床决策支持软件,哪些虽然提供决策支持,却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份指导文件并没有凭空制造新的监管类别,而只是对长期以来FDA已经在监管的那类软件功能给出更清晰的说明。也正因如此,它不能作为判断软件是否属于器械的唯一参考。实际当中,有些软件虽有助于临床决策,但非器械CDS标准并未直接涉及该软件的用途,此时还要援引其他数字健康政策才能最终确定监管身份。

为进一步帮助开发者,FDA推出了“数字健康政策导航器(Digital Health Policy Navigator)”。这一工具汇集了多份指导文件,说明FDA如何将器械监管权限作用于各类软件功能。导航器设计为七个步骤,每一环节都配套一组问题,建议针对产品中的每一项软件功能逐一作答。根据回答路径,开发者会被逐步引向与自己产品密切相关的医疗器械监管考量。无论是初涉数字健康的新手,还是需要对既有产品线重新评估的企业,导航器都提供了一个自查框架。

围绕可能被描述为“决策支持”的软件功能,以下七个常见问题及其解答,勾勒出FDA当前监管思路的基本轮廓。

1.将医疗实践中常用的简单工具数字化,例如调查问卷,是否属于非器械功能?

答案是肯定的。仅以电子方式分发、填写和共享已被充分理解的问卷,不构成医疗器械。比如为患者提供记录和整理健康信息的简单工具,或专门用于协助患者向医疗专业人员展示和沟通潜在医疗状况的软件,都明确被排除在器械之外。即便是那些可能符合器械定义但自动化了医疗专业人员简单任务的功能,因其对公众风险较低,目前FDA也不打算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要求。

2.帮助医护人员用患者数据进行常规医学计算以辅助决策的软件,能否被视为非器械CDS软件?

与直觉相反,这类软件不能归入非器械临床决策支持软件。不过,假如该软件只是提供一种临床适当的推荐,且满足非器械CDS标准的其他全部条件,FDA计划行使执法自由裁量,即该软件虽符合器械定义,但FDA暂不施加监管要求。典型的常规计算包括体重指数、总体水与尿素分布容积、平均动脉压、格拉斯哥昏迷评分、APGAR评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和预产期估算器等,这些计算在必要时均可手动完成,风险极低。

3.用于时间关键场景的CDS软件能否被视为非器械CDS?

这往往是最容易出错的雷区。用于支持时间敏感决策的软件,例如用于检测危及生命或时间紧迫状况的产品,通常很难证明临床医师不会主要依赖其推荐或会有时间理解其依据,因此难以满足全部非器械CDS标准。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在急诊科等环境中使用的软件都自动成为医疗器械。比如,当临床医师准备开具检验医嘱时,自动调出近期实验室结果或用药史的软件,即便身处时间关键场景,仍可能被视作非器械CDS软件。

4.不满足四项非器械CDS标准中的任一项,是否一律按受监管医疗器械处理?

并非如此。大量不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标准的软件功能,要么从根本上就不落入器械定义,要么属于FDA计划行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一个典型情况是,仅提供一种临床适当推荐从而未能通过标准三,却满足其他全部标准的软件功能,就在FDA执法自由裁量之列。建议开发者仔细审阅《器械软件功能与移动医疗应用政策》指导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Policy for Device Software Functions and Mobile Medical Applications;指导文件原文地址:https://www.fda.gov/media/80958/download),并结合数字健康政策导航器进行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单一标准下定论。

5.软件同时具备非器械CDS功能和受监管的器械功能,会怎样?

FDA理解许多产品功能复合。根据《21世纪治愈法案(the 21st Century Cures Act)》修订后的法律,审查时将聚焦“器械功能”,并考虑非器械功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因此,同一个产品完全可能既有作为监管重点的器械功能,也有不被视为器械的CDS功能。《多功能器械产品:政策与考量》指导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Multiple Function Device Products: Policy and Considerations;指导文件原文地址:https://www.fda.gov/media/112671/download)具体阐述了此类产品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这里的“功能”是指产品的独立用途或其子集,与软件架构并无固有联系。开发者应当逐项分析每个功能的目的,并借助导航器确认其监管地位。

6.创建让用户自行开发或分发CDS工具的平台,开发者是否算器械制造商?

答案是否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用计算或信息技术供应方以及为内容或应用托管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本身不被FDA视为器械制造商。不过,一旦平台上实际开发出被定性为器械且属于监管重点的软件工具,那么该工具的开发者就会被视为器械制造商,即便平台提供方并非如此。同样,通过网站订阅、软件即服务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医疗器械软件访问的开发者,也承担制造商责任。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卫生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还会从各自权限出发,施加额外的法律要求,开发者可通过“移动健康应用交互工具”(https://www.ftc.gov/business-guidance/resources/mobile-health-apps-interactive-tool)进一步了解。

7.面对国家卫生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新定义的预测性决策支持干预,如何区分其与CDS,适用哪些法规?

国家卫生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在“HTI-1”最终规则中将预测性决策支持干预定义为:基于从训练或示例数据中推导关系的算法或模型,产生预测、分类、推荐、评估或分析等输出以支持决策的技术。这类预测性干预有些符合器械定义,有些则不然。一旦符合器械定义,就必须遵守FDA规管的法律法规。如果预测性决策支持干预也可被视为提供临床决策支持,制造商应当回头对照《临床决策支持软件指导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linical Decision Support Software;指导文件原文地址:https://www.fda.gov/media/109618/download),评估是否可能被排除在器械定义之外。国家卫生信息技术协调办公室的《决策支持干预标准资源指南》(https://www.healthit.gov/sites/default/files/page/2024-05/DSI-Criterion-Resource-Guide_508.pdf)则进一步提供关于认证标准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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