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住所变更(文字性变更)、生产地址变更(文字性变更)、注册人住所变更(非文字性变更)、生产地址变更(非文字性变更)、注册人名称变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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