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新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