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3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不限 NMPA 广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台湾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已有783次查看
已有675次查看
已有608次查看
已有674次查看
已有450次查看
已有412次查看
已有417次查看
已有438次查看
已有403次查看
已有419次查看
已有416次查看
已有402次查看
已有426次查看
已有432次查看
已有448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