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3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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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3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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