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五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91号)附件3